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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实施细则
来源:创新创业园 浏览次数:4829 发布时间:2014-10-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青年学术拔尖人才队伍,提升我省未来人才竞争力,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组织实施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以下简称“青年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青年计划的基本目标是:从2015年到2020年,遴选200名左右具有较强科学研究和创新潜能的青年学术拔尖人才,给予跟踪培养,造就一批学术带头人。每两年遴选一批,每批遴选70名左右。其中,社会科学领域遴选总数不超过10名,集中组织遴选。

  第三条青年计划的申报主体是: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青年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省教育厅负责高等学校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组织实施,省科技厅负责科研院所的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机构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授予入选人才“泰山学者青年专家”(以下简称“青年专家”)称号,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五年。

 

  第二章标准条件

 

  第六条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和科研基础,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学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的专业领域。

  第七条人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2.年龄(按遴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超过40周岁,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一般应具有海外科研工作经历;

3.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或引进后全职来申报单位工作;

4.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潜能,申报时首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参与973项目、863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或是院士、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等领衔的创新团队成员。

  全球TOP200高校(参照英国泰晤士报副刊年度评审结果)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在读期间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破格申报。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八条下发通知。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下发遴选通知,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受理申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分工,分别受理申报,并组织资格审查。

  第十条评审遴选。

1.省委组织部委托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运营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网评。

2.省委组织部制定评审规则,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分工,分别组织会评工作,确定初步人选名单。探索委托省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公示考察。省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审定公布。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网评、会评、公示考察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组织人选与申报单位签订青年计划工作合同,由申报单位报省委组织部、省主管部门备案。人选名单由省委组织部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资助经费。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青年专家10万元人才津贴,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人才津贴部分为省政府科技奖金。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科研补助部分,主要用于为青年专家科研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加强培训。定期组织青年专家集中培训,管理期内,每位青年专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给予每位青年专家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其中社会科学领域不低于25万元,支持青年专家自主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章管理评估

 

  第十六条每年12月份,用人单位在省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估情况,拨付次年经费,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省委组织部每年不定期组织进行抽查,了解督查青年专家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十八条管理期满后,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主管部门组织对青年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期满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期满评估“优秀”的,单位和人才愿意续聘,且符合泰山学者特聘专家选聘条件,可直接纳入“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计划”支持。期满评估“合格”的,保留青年专家称号,鼓励单位与青年专家续聘,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青年专家称号;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申报泰山学者资格,视情况追回所拨经费。

  第十九条 “优秀”等次认定。管理期内,完成泰山学者工作合同目标任务,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四分之一。

1.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

2.入选国家千 人 计划、万人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或被授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3.作为首席科学家或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主持973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

4.作为前两位作者(含通讯作者)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并有较高的引用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泰山学者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