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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实施细则
来源:创新创业园 浏览次数:968 发布时间:2014-10-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水平的国家级科学家,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组织实施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以下简称“攀登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攀登计划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遴选60名左右创新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巨大,研究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给予强化支持,争取培养成为国家级科学家。每两年遴选一批,每批遴选20名左右。

  第三条攀登计划的申报主体是: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攀登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授予入选人才“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以下简称“攀登计划专家”)称号,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五年。

 

  第二章标准条件

 

  第六条申报单位具有浓厚的创新氛围和雄厚的科研条件,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七条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

2.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按遴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

3.坚持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等工作,在科研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冲击世界科技前沿的能力;

4.近五年,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奖励;

5.近五年,入选国家千 人计划、万人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或被授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作为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主持973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或作为前两位作者(含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或相当学术层次的刊物发表论文,并有较高的引用率;

6.有两位以上同一学科领域的院士提名推荐。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八条下发通知。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受理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申报,并组织资格审查。

  第十条评审遴选。

1.省委组织部委托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运营机构,组织省外同行知名专家进行网评,作为会议评审的重要参考。

2.省委组织部制定评审规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评审工作,组建以省外院士为主的攀登计划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一条公示考察。省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审定公布。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人选名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人选与申报单位签订攀登计划工作合同,由申报单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人选名单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资助经费。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35万元人才津贴,3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人才津贴部分为省政府科技奖金。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科研补助部分,主要用于为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科研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政策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在经费投入、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科技奖励、人才工程、平台建设等方面,要向攀登计划专家倾斜。优先推荐攀登计划专家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定期组织攀登计划专家集中培训,管理期内,每位攀登计划专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保障措施。管理期内,用人单位要为每位攀登计划专家制定个性化培养扶持方案,包括组建工作团队,配备学术秘书,强化跟踪培养支持等;要给予不低于350万元的岗位建设经费。攀登计划专家有权自主使用本计划所资助经费,用人单位不得挪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选聘,所聘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第五章管理评估

 

  第十六条每年12月份,用人单位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估情况,拨付次年经费,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省委组织部每年不定期组织进行抽查,了解督查用人单位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十八条管理期满后,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攀登计划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期满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泰山学者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印发的《“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实施办法》(鲁组发〔2011〕20号),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