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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
来源:创新创业园 浏览次数:465 发布时间:2014-09-30

鲁办发〔2014〕3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激发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发挥人才在创新驱动和人才强省战略中的引领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5年到2020年,以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依托,面向海内外遴选支持500名左右在科研一线从事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共性技术研究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带动建设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打造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优势学科,取得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更好地发挥泰山学者工程对我省创新能力提升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工程体系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分层级构建全方位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工程体系,形成高层次人才成长全过程培养链条。主要包括三项计划:

1.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以下简称“攀登计划”)。计划支持60名左右。基本标准:研究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具有攀登世界科技高峰的潜力,全职在山东工作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

2.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计划(以下简称“特聘专家计划”)。计划支持300名左右。基本标准:不超过5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坚持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工作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3.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以下简称“青年计划”)计划支持200名左右。基本标准: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潜能,全职在山东工作的青年拔尖人才。重点支持引进人才。

  三、支持政策

1.授予荣誉称号。省政府为泰山学者工程入选者分别授予“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泰山学者青年专家”称号。

2.提供资助经费。泰山学者工程管理期为五年。在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35万元人才津贴,3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全职选聘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及团队35万元人才津贴,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兼职选聘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及团队10万元人才津贴,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青年专家10万元人才津贴,1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其中,人才津贴部分为省政府科技奖金。

3.集成政策资源。泰山学者牵头的项目、平台优先列入省市各类重点项目或平台支持范围。全职引进的泰山学者及团队核心成员,可按照人才柔性流动有关规定,随时办理进人手续。事业单位在岗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泰山学者,可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团队核心成员根据资格条件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泰山学者在医疗保健、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待遇。

4.完善联系机制。将泰山学者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支持泰山学者担任各级党委、政府顾问。省里设立高层次人才联谊组织,为泰山学者提供服务;各市、各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可设立相应组织,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对接等活动。创建完善“人才山东”网站,搭建泰山学者网上交流平台。

5.加强培训教育。建立泰山学者培训制度,加强政治和思想引领,定期组织国情省情教育,开展政策辅导和培训。每位泰山学者在管理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6.落实配套支持。在管理期内,用人单位为每位泰山学者配套不低于省财政经费资助标准的岗位建设经费。赋予泰山学者在研究方向、科研立项、选人用人、团队人才评价、项目内薪酬分配、评估激励、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申报要求

1.依托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申报。泰山学者工程须依托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申报。其中,攀登计划的申报单位须拥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2.规范各类人才工程人选申报。国家“千 人计 划”“万人计划”专家申报泰山学者,不受名额限制,入选后不重复享受省级人才资金支持。两院院士不再申报泰山学者工程。

3.在管理期内不得重复申报。泰山学者在管理期内一般不得申报泰山学者工程其它计划,如需申报,必须完成原计划工作目标并经省委组织部验收合格;入选后不重复享受泰山学者工程资金支持。

4.严控担任省管职务人选申报。担任省管职务的人选(含协管干部),可以申报攀登计划。担任省管职务的人选(中央驻鲁科研院所的协管干部除外)申报特聘专家计划或青年计划时,必须由所任职单位党委征得其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同意,如被选聘为泰山学者,本人须辞去其担任的省管职务。

5.集中时间组织申报遴选。每年3月份,部署当年申报工作,6至7月份组织评审。

  五、管理评估

1.规范合同管理。泰山学者入选后,省主管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与泰山学者签订工作合同,作为泰山学者管理评估的依据。团队核心成员的工作合同由泰山学者与其签订。

2.强化绩效评估。用人单位在省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省主管部门据此拨付次年经费。计划实施期满后,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期满评估,对评估优秀的提供后续支持,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泰山学者称号,视情况收回所拨经费。

3.完善退出机制。省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对泰山学者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省主管部门、市委组织部、用人单位要及时掌握泰山学者工作情况,并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对于泰山学者公布后超过3个月不到岗工作、本人表示不再担任、经评估认定为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泰山学者的,取消泰山学者称号,停止其相关待遇,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并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对在泰山学者管理服务中出现重大问题、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拨经费,问题严重的取消申报泰山学者资格。

4.加强资金监管。用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强化审计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省主管部门、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六、组织实施

  泰山学者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省委组织部负责部署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人选、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攀登计划、特聘专家计划和青年计划实施细则。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监督、工作经费保障和绩效评估等工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主管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受理申报、组织会评、经费拨付、日常管理和培训交流等工作。攀登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特聘专家计划和青年计划,高等学校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科研院所的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的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市泰山学者推荐申报、属地管理和服务支持等工作。泰山学者工程的申报、网评、会评、管理、评估等工作,依托省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开展。逐步探索委托省外知名高校院所组织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工作。泰山学者工程的申报、遴选、管理、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由省各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省财政予以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