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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创新创业园 浏览次数:219 发布时间:2019-07-12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大幅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等精神,完善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监督过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全省基础研究工作,省科技厅、财政厅对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订完善。

一、修订过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广泛调研,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在广泛征求科技管理部门、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经费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经费管理办法》共733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决算、监督检查和附则等七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经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目的意义、功能定位和基本原则,阐述了不同类型基金项目经费的资金来源和主要用途等。

(二)管理职责。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等部门的管理职责,阐述了项目负责人承担的主要责任。

(三)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分为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支出;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和绩效支出。规定了各类支出的基本要求、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

(四)预算编制与审批。明确了项目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流程,阐述了经费资助审批流程、拨款形式和监督方式。规定了预算调整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程序。

(五)预算执行与决算。阐述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和统一管理方式,明确了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规定要求。规定了项目决算表编制要求,规定了结题剩余资金继续支持年限和收回年限。明确了未结题结余资金退回流程。

(六)监督检查。阐述了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中的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机制。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规定了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应责任。

(七)附则。明确了联合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以及《经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三、政策亮点

修订后的《经费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精神,在结构和内容均进行了大幅调整与完善,主要政策亮点如下。

(一)各级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推荐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和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项目直接经费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剂均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批。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设备费调减及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审批职责。简化预算编制科目,直接经费按照五类预算科目填报,间接经费按照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列写预算科目。

(三)提高间接经费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项目承担单位在上述范围内可自行设定间接费用比例。

(四)强化经费使用绩效与监督管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