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访问哈工大威海创新创业园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来源:哈工大(威海)创新创业园 浏览次数:268 发布时间:2015-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69